京建发〔2011〕59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构建公开透明的物业管理市场环境,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现将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起,物业项目收支情况采取网上填写,现场公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登录《北京市物业管理动态监管系统》,填写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并打印出带有条形码的报告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三、各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收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5月1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未履行公示义务或未按要求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